地政士

報考資格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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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國文(多元型式作文) 參考範例 108.06起專技人員考試國文科變革 |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土地法規 土地登記實務 土地稅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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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111.03.02(三) - 03.11(五) | |
考試日期 | 111..06.11(六) - 06.12(日) | |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 |
及格標準 | 以應考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專業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佔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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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下載 | 點此下載 | |
報名程序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專業課程諮詢,請洽:0800-888347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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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
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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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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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地政士證照後,得以: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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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地政、高考三等-地政、地方特考-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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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
原住民特考-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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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政業務、原住民保留地全力賦予(地上權、耕作權、所有權移轉等土地登記事項)、土地撥用及糾紛調處等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 |
國營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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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公司-營運士行政類-地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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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用地取得作業、不動產活化、土地帳務處理等及其他相關業務。 2.工作內容需對外赴銀行、稅務單位及政府機關洽辦業務,並辦理財產盤點、 土地現勘及傳票帳冊遞送等,需經常性走動,且部分財產設備及土地位處偏僻,需具備相當體能之工作。 |
台糖公司-地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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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巡查、複丈、會同鑑界、租約管理及公文書處理等土地管理業務。 | |
經濟部聯招新進職員甄試-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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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用地現場勘 查、取得及不動 產活化、經營管 理等相關業務。 | |
中華郵政-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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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購置、租賃及營運管理、房地管理、資產活化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 |
中華郵政-資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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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資金投資不動產、自有房地投資開發等業務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

工作性質 | 依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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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地政士須通過專技特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土地代書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也賦予土地代書簽證的權限,以取代印鑑證明的功能。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

考試證照 | 考試科目 | 詳細資料 | 題型 |
地政士 | 國文 | 多元型式作文(108.06起專技人員考試國文科變革) | 題型範例 |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 包括民法總則、債編、民法物權編、民法親屬、繼承編及信託法 | 申論式試題 | |
土地法規 | 包括土地法及其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 | ||
土地登記實務 | 包括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三編土地複丈及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土地登記及土地測量之申辦與作業程序 | ||
土地稅法規 | 包括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施行細則 |

地政士賺的是「專業+代辦」費用!對有志於不動產業的人來說,是一份務實、收入又穩定的行業!因為一個case可能承辦不只一種業務,每項收費又從1,000~12,000元不等。(參考附表)
承辦事項 | 收費/份 | 承辦事項 | 收費/份 |
訂立契約手續費 | 2,000 | 地上權地役權登記典權、永佃權登記 | 3,600 |
土地移轉登記 | 6,000 | 交換登記 | 5,000 |
建物移轉登記 | 6,000 | 土地鑑界 | 1,000 |
抵押權利設定登記 | 4,000 | 房屋租賃法院公證 | 1,500 |
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 3,500 | 申報遺產、贈與稅 | 2,000 |
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 3,500 | 法院拋棄繼承聲請 | 2,000 |
抵押權塗銷登記 | 1,500 | 自用住宅增值稅 | 2,000 |
繼承登記 | 10,000 | 申請自耕能力登記證明 | 2,000 |
分割繼承 | 12,000 | 申請分區證明 | 1,000 |
書狀補發、換發 | 2,000 | 無訂/三七五租約證明 | 1,000 |
土地建物合併分割 | 3,000 | 陳情書、合約書 | 2,000 |
共有物分割 (繁雜案件另議) |
4,000 | 建物設籍房屋門牌申請 | 1,500 |
姓名住所變更、更正 | 2,000 | 存證信函、和解書 | 2,000 |
地目變更 | 2,000 | 公有畸零地承購 | 面議 |
預告登記 | 4,000 | 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 | 面議 |
※資料來源:地政士公會 |
▋地政士
年度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及格人數 | 及格率 |
110年 | 6,325 | 2,943 | 209 | 7.10% |
109年 | 5,392 | 2,728 | 264 | 9.68% |
108年 | 5,134 | 2,797 | 224 | 8.01% |
107年 | 4,868 | 2,688 | 141 | 5.25% |
106年 | 5,478 | 3,268 | 370 | 11.32% |
105年 | 5,661 | 3,144 | 161 | 5.12% |
104年 | 6,568 | 3,708 | 373 | 10.06% |
103年 | 7,183 | 3,768 | 273 | 7.25% |
102年 | 6,607 | 3,627 | 195 | 5.38% |
101年 | 6,101 | 3,258 | 320 | 9.82% |
100年 | 6,498 | 3420 | 221 | 6.46% |
99年 | 6,401 | 3,356 | 231 | 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