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護理師

考試名稱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
報名日期 | 109/03/13~03/23 |
考試日期 | 109/07/17~07/21 |
應考資格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考試科目 | ✔ 第一試:筆試80% 專業科目(均為申論題) 1. 公共衛生政策 2.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 第二試:口試20% |
其他護理師公職 | ➛ 學校護理師(校護)招考 ➛ 衛生局護理人員招考 |
護理師證照 | 未取得護理師證照者,請先參閱護理師(證照)國考訊息 |
※以上各項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仍以考選部網站公布之官方訊息為準。
※報名相關程序詳見: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相關程序。
※專業課程諮詢,請洽:0800-888347
▍歷年用人機關與缺額
年度 |
用人機關名稱 | 需用人數 |
108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1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1 | |
彰化縣衛生局 | 3 |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4 |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9 | |
107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增額) | 1 |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增額) | 1 |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1 | |
彰化縣衛生局 | 3 |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1 | |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 2 |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1 | |
高雄市前鎮區衛生所 | 1 | |
106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學校 | 1 |
台東縣衛生局 | 2 | |
衛生福利部 | 1 | |
彰化縣衛生局 | 2 |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2 | |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 1 |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1 | |
105 | 彰化縣衛生局 | 2 |
台東縣衛生局 | 1 |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4 | |
104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1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含所屬機關) | 2 |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增額2) | 7 | |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增額1) | 1 | |
衛生福利部(增額1) | 1 | |
103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1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3 | |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 1 | |
彰化縣衛生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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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以下條件者即可申請全額退費:
- 限參加本活動報名公職課程全修課程,且繳清學費者。
- 限定考取年度為11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且考取類科為報名課程類科。
- 申請全額退費之考取學員需持考取正式公務員證明文件,並配合樂學網錄製考取心得專訪影片,及提供照片與感言一篇方可申請。
- 未完成報名手續,並繳清全額費用者(不得分期)。
- 學員報名時之報名費價格或上課期限與本活動不符者。
- 在考試之前已經申請退費、退課者。
※ 須於110/11/30前提出考取證明(成績單)、身分證影本與個人銀行帳戶申請全額退費,逾期或證件不齊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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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內容 | 對應命題大綱 |
衛生行政法概論、倫理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憲法、民法、刑法、衛服部相關組織法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醫療法及相關法規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傳染病防治相關法規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藥品及化妝相關法規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健康保險法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國民健康法規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護理師法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國際衛生法規 | 衛生行政相關法規 |
行政法、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衛生相關議題 | 行政法 |
國際組織、公共衛生宣言 | 公共衛生政策 |
傳染病防治 | 公共衛生政策 |
慢性病防治 | 公共衛生政策 |
其他疾病防治 | 公共衛生政策 |
國民健康促進 | 公共衛生政策 |
健保倫理與政策 | 公共衛生政策 |
健保倫理與政策 | 公共衛生政策 |
醫護機構管理 | 公共衛生政策 |
醫藥衛生管理 | 公共衛生政策 |
食品衛生管理 | 公共衛生政策 |
健康城市 | 公共衛生政策 |
環境衛生 | 公共衛生政策 |
公共衛生年報導讀 | 公共衛生政策 |
申論題寫作技巧 | 共用 |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1.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2.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 結果。
3.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 情說明。
4.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 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5.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 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7.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1.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2.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3.護理指導及諮詢。
4.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備註: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6 月 20 日衛署照字第 0962801033號 函
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