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護理師執業範圍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1.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2.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 結果。
3.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 情說明。
4.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 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5.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 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7.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護理人員業務範圍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1.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2.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3.護理指導及諮詢。
4.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備註: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6 月 20 日衛署照字第 0962801033號 函 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