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
3F., No. 354, Sec. 1, Dongmen Rd.,
East Dist.,
Tainan City 701002 ,
TAIWAN (R.O.C)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354號3樓
項目 | 內容 | ||
名額 | 正取19名 | ||
報名資格 |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 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詳附錄一)。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二)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 4 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 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止。 1、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人員。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三)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 1 個 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 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 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 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7、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如需補件,亦應於複 試報名期限內或補件期限內送達,審查(含補件)時間結束後,不再受理。 8、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 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止。 (四)應具備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格。 |
||
工作地點 | A組 | B組 | C組 |
1. 新北市立金龍國民小學 2. 新北市立坪林實驗中學 3. 新北市立瑞濱國民小學 4. 新北市立猴硐-蒙特梭利實驗小學 |
1. 新北市立介壽國民小學 2.新北市立北大國民小學 3. 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 4.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5.新北市立桃子腳國民中小學 6.新北市立三多國民小學 7.新北市立昌福國民小學 8.新北市立五寮國民小學 |
1. 新北市立實踐國民小學 2. 新北市立秀朗國民小學 3. 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 4. 新北市立榮富國民小學 5. 新北市立淡海國民小學 6.新北市立文聖國民小學 |
|
甄試簡章 | 點我下載完整簡章 |
甄選項目 | 考科 | 內容 |
初試(筆試)
112/4/15(六) |
學校衛生護理學、綜合護理學(包含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 | 滿分為 100 分,占初試成績100% |
複試 112/5/6(六) |
急救實務演練 | 現場急救實務演練,占複試成績50% |
口試 | 學校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占複試成績48% | |
資績 | 具有下列資格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 有 EMT 、ACLS 有效期限內證照 (至複試證件審查日 109年 3月 4日 仍為有效者 )。(EMT 計1分、ACLS 計 1分, 每類證照僅可計分 1次,總累計最多 2分),占複試成績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