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
3F., No. 354, Sec. 1, Dongmen Rd.,
East Dist.,
Tainan City 701002 ,
TAIWAN (R.O.C)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354號3樓
項目 | 內容 |
名額 |
甄選7名 |
報名時間 |
112/09/25(一)~112/11/10(五)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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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
線上報名 |
報名資格 | 資格條件(以下個別條件皆須符合,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個別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 師證書者。 二、應具備下列護理工作累積年資3 年(含)以上者(採 計至報名前一日),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 書)。 (一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醫院 不含診所 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 (二)衛生所或公立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 (三)公私立學校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 三、護理工作認定: (一)職稱為護理師、護士或護理官,均屬從事護理工作。 (二)其他職稱或稱謂(含護理教師或其他護理臨床教學工作者),提出之相關證明書上須註明『從事護理臨床工作』字樣。 四、因涉及基本報名資格條件認定,報名時倘未攜帶護理師證書「正本」及年資相關服務證明書「正本」者,不予受理報名。 共同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 1 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之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 四、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五、未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9 條第 1 項之情形 六、 全時專任之定義節錄自銓敘部 110 年 10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96693 號函,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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