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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報考資訊
 
報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國文(多元型式作文)
參考範例
108.06起專技人員考試國文科變革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土地法規
土地登記實務
土地稅法規​
報名日期  113.02.27(二)-03.07(四)
考試日期   113.06.01(六)-06.02(日)
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
及格標準 以應考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專業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佔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簡章下載 點此下載 
報名程序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以上各項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仍以考選部網站公布之官方訊息為準。
※專業課程諮詢,請洽:0800-888347
 
  地政 可以考什麼?
 
 
考試名稱
工作內容
證照
專技普考-地政士
取得地政士證照後,得以: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公職
普考-地政、高考三等-地政、地方特考-地政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原住民特考-地政 
辦理地政業務、原住民保留地全力賦予(地上權、耕作權、所有權移轉等土地登記事項)、土地撥用及糾紛調處等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國營
事業
台灣自來水公司-營運士行政類-地政人員        
1.從事用地取得作業、不動產活化、土地帳務處理等及其他相關業務。
2.工作內容需對外赴銀行、稅務單位及政府機關洽辦業務,並辦理財產盤點、
土地現勘及傳票帳冊遞送等,需經常性走動,且部分財產設備及土地位處偏僻,需具備相當體能之工作。
台糖公司-地政人員
土地巡查、複丈、會同鑑界、租約管理及公文書處理等土地管理業務。
經濟部聯招新進職員甄試-地政
業務用地現場勘 查、取得及不動 產活化、經營管 理等相關業務。
中華郵政-房地管理
不動產購置、租賃及營運管理、房地管理、資產活化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中華郵政-資產營運
壽險資金投資不動產、自有房地投資開發等業務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工作性質與內容
工作性質 依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工作內容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地政士須通過專技特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土地代書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也賦予土地代書簽證的權限,以取代印鑑證明的功能。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