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
3F., No. 354, Sec. 1, Dongmen Rd.,
East Dist.,
Tainan City 701002 ,
TAIWAN (R.O.C)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354號3樓
報考資格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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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國文(多元型式作文) 參考範例 108.06起專技人員考試國文科變革 |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土地法規 土地登記實務 土地稅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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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113.02.27(二)-03.07(四) | |
考試日期 | 113.06.01(六)-06.02(日) | |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 |
及格標準 | 以應考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專業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佔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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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下載 | 點此下載 | |
報名程序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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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
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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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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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地政士證照後,得以: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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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地政、高考三等-地政、地方特考-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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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
原住民特考-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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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政業務、原住民保留地全力賦予(地上權、耕作權、所有權移轉等土地登記事項)、土地撥用及糾紛調處等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 |
國營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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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公司-營運士行政類-地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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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用地取得作業、不動產活化、土地帳務處理等及其他相關業務。 2.工作內容需對外赴銀行、稅務單位及政府機關洽辦業務,並辦理財產盤點、 土地現勘及傳票帳冊遞送等,需經常性走動,且部分財產設備及土地位處偏僻,需具備相當體能之工作。 |
台糖公司-地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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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巡查、複丈、會同鑑界、租約管理及公文書處理等土地管理業務。 | |
經濟部聯招新進職員甄試-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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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用地現場勘 查、取得及不動 產活化、經營管 理等相關業務。 | |
中華郵政-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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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購置、租賃及營運管理、房地管理、資產活化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 |
中華郵政-資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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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資金投資不動產、自有房地投資開發等業務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
工作性質 | 依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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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地政士須通過專技特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土地代書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也賦予土地代書簽證的權限,以取代印鑑證明的功能。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