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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須符合以下兩項資格才可以報考。 一、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二、未有第12條所列情事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
筆試科目 |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選擇題50題;幼兒教保活動設計:選擇題50題,單選題4選1,採電腦閱卷。 2.任一科目零分者不予錄取。 |
複試科目 | 1.複試項目分為口試及教學演示(試教)二種。 2.考試時間:口試時間以進場時間開始計時;教學演示時間,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 (各縣市複試時間及內容略有不同,請以該縣市公告之簡章資訊為主) |
報名日期 | 每年約6月和12月 |
考試日期 | 每年1月和7月 |
科目 | 命題範圍及內涵 |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 1.2~6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社會情緒發展。 2.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4.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 1.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幼兒教保模式。 3.幼兒園班級經營。 4.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幼兒園環境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