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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重要日程表(公告版) 序號 項目 日期 備註 1 公告甄選簡章 114年5月23日 下午5時起公告於本 府教育局及衛生局網站 2 公告甄選網站網址 114年6月11日 上午9時公告於本府教育局及衛生局網站 3 網路報名 114年6月13日上午9時至6月20日下午5時 4 現場書面 資格審查 暨核發准考證 114年6月21日 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小五育館 時間:上午 9時起至下午 2時 5 公告初試(筆試)試場分配表 114年7月11日 當日下午 4時公告於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門首、本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並開放考場至下午 5時 6 初試(筆試) 114年7月12日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 2時40分 7 公布試題參考答案 114年7月12日 下午3時本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 及甄選網站 8 考生反應試題疑義 114年7月12日 下午3時-4時止 請應考人於甄選網站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向試務中心申請釋疑 9 初試成績公告 114年7月12日 當日夜間12時前至甄選網站查詢成績 10 初試成績複查 114年7月13日 上午10時起至12時止受理 請應考人持准考證及 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親自 至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第一會議室申請複查(僅查核原始分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繳交複查手續費100元。 11 公告進入複試名單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錄取名單 114年7月14日 下午5時前公告於 本府教育局、衛生局 網站及甄選網站 12 公告複試 (口試)順序及試場分配表 114年7月18日 下午5時前公告於 本府教育局、衛生局 網站及甄選網站 13 複試考生報名及報到 114年7月19日 請應考人於上午 7時30分-8時30分至試務中心(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1樓穿堂)報到,並攜帶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 之護照)及繳交複試報名費1000元整。 14 複試(口試) 114年7月19日 上午9時起於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辦理 15 複試成績公告 114年7月19日 下午4時前公告於甄選網站,請自行查閱 成績。16 複試成績複查 114年7月19日 下午4時起-下午5時止受理 請應考人持准考證及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親自向試務中心(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3樓會議室)申請複查(僅查核原始分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繳交複查手續費100元。 17 公告錄取名單 114年7月21日 下午5時前公告於 本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 及甄選網站。 18 公開分發作業 114年7月24日 1.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請錄取人員於 10時報到,上午10時30分於南屯區南屯國小第2會議室辦理分發作業, 現場唱名 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請錄取人員於上午10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地點另行公告)辦理分發作業,現場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1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簡章 一、依據: (一)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5. 「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3. 「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錄取名額與工作地點: (一) 錄取名額: 1.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預估 正取28名(本市學校 17名、本市各區衛生所 11名);備取至多42名。 2.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 (備取人數由甄選委員會決議後公告)。 (二) 前開護理人員之最終正取名額、備取名額及工作地點另案於114年7月21日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網站 (以下簡稱甄選網站 )」。 三、報名資格: (一)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2.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之犯罪紀錄及行為。 3.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及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情事。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情事之一者。 4.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1)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條、第24條、第25條第1項各款情形。2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情事之一者。 (二) 報考人員資格: 1.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1)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2) 護理專科(含)以上畢業且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計4年(含)以上者。【 以護理師證書背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為憑,年資計算至114年6月20日止;另倘護理師證書背面無動態戳章者、動態戳章加總後年資不足4年者或動態戳章無明確起訖日期者,應加附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所開立之執業證明文件,不接受執業執照或服務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1)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2) 護理專科(含)以上畢業且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計2年(含)以上者。【 以護理師證書背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為憑,年資計算至114年6月20日止;另倘護理師證書背面無動態戳章者、動態戳章加總後年資不足2年者或動態戳章無明確起訖日期者,應加附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所開立之執業證明文件,不接受執業執照或服務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 備註:因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動態戳章自104年1月1日起電子化作業,倘 「護理師證書背面執業登記動態戳章年資未能計算出所需年資者(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4年、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2年)」或「動態戳章無明確起訖日期者」,應先行向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開(執)業證明。 另申請開(執)業證明約需 3-5個工作天,請提前準備避免因錯過申請時間而喪失報考資格。 四、簡章下載: 甄選簡章於 1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 5時起公告 ,請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區(http://www.tc.edu.tw/)。 (二)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機關徵才」區( 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3 五、網路報名日期及地點: 採網路報名、現場書面資格審查暨核發准考證。 (一) 網路報名: 1. 報名時間: 114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 9時至6月20日(星期五)下午 5時止,114年6月21日(星期六)資格審查當天不受理現場報名。 2. 請登入甄選網站,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最近2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相片(准考證用)登錄報名並列印報名表,甄選網站網址將於114年6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衛生局網站。 (二) 資格審查: 1. 審查日期: 114年6月21日(星期六)上午 9時起至下午 2時止。 2. 審查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五育館。 3. 審查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辦理(受委託者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 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始可受理審查),並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至臺中市南屯區南屯 國民小學 接受審查。 (三) 複試報名及報到:進入複試人員請務必於114年7月19日(星期六)上午7時30分起至8時30分止(逾時以棄權論 )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之護照)至試務中心 (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1樓穿堂) 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1,000元整,逾時未完成複試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複試。 六、資格審查應繳資料及證件: (一) 應考人資格審查時應繳交下列文件(報名表請應考人自行上網報名後下載列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憑資格條件審查,恕不接受補件,如文件未帶正本者,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 國民身分證 正本。 2. 自行列印之甄選報名表(請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護理師證書正 本及正反面影本【以護理師證書背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為憑,年資計算至114年6月20日止;另倘護理師證書背面無動態戳章者、動態戳章加總後年資不足4年者(契約進用護理人員為 2年)或動態戳章無明確起訖日期者,應加附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所開立之執業證明文件,不接受執業執照或服務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4. 委託書(親自到場者免附);需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 及黏貼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切結書。 6. 報名費:參加初試(筆試)者,收取新臺幣1,000元(完成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4 7. 應考人如有特殊需求申請考場服務,應填具「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初試身心障礙應考人考場服務申請表」,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相關證件,於審查當日攜至審查地點申請;未於審查當日提出申請者,不再受理補申請考場服務。 8. 倘有原住民地區機關或學校出缺時,如考生欲以原住民身分參加考試者,須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或新式戶口名簿 )正本及影本。 以上表件,務必以 A4紙張影印或 列印,並 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以訂書機裝訂);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抽存備查 ;上述文件如未帶 正本者,不予受理審查 。 七、甄選方式: (一)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1. 初試(筆試) :筆試分為三大類科,題型採選擇題,每科80題,計100分,總分 300分;依筆試平均分數成績高低按正取名額2.5倍進入複試;倘有原住民地區機關學校出缺時,以原住民身分者報考者,筆試成績(筆試平均分數)加計筆試平均分數30%,當考生以原住民身分加分進入複試時,則進入複試之總人數將另行增額錄取進入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分數同分時,則增額錄取進入複試。 (1) 第一類科為綜合護理學 (A)(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兒科與精神科護理)共80題。 (2) 第二類科為學校衛生護理學 與公共衛生護理學 (B)共80題。 (3) 第三類科為緊急救護 (C)共80題。 2. 複試(口試) (D):滿分100分,口試採題庫抽題 2題,每名應考人應試時間為 8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複試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為主,倘開設2個以上試場,則各應考人口試原始成績將轉換加權 T分數計算。 ④切結書 ⑤考場服務申請文件 (無則免附) 護理師證書影本 委託書(親自到場者免附)附) (①-⑥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左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甄選報名表 ⑥原住民身分文件 (無則免附 )附)(無則免附)5 3. 成績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 4位):甄選總成績最高分 100分。 (1)筆試成績佔總成績 70%。 (2)口試佔總成績 30%。 (3)倘有原住民地區機關學校出缺時,以原住民身分報考者,筆試成績(筆試平均分數 )加計筆試平均分數 30%,但僅得做為加計本市原住民地區機關學校職缺之計分,並以分發原住民地區機關學校為限。 附註: 一、 甄選總成績計算 = {[(A) + (B) + (C)] ÷ 3} × 70% + (D) × 30% 二、 如總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筆試總成績、口試、綜合護理學、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緊急救護成績排序;倘前述項目及科目成績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二)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1. 筆試:筆試分為三大類科,題型採選擇題,每科80題,計100分,總分 300分。第一類科為綜合護理學 (A)(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兒科與精神科護理)共80題;第二類科為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 (B)共80題;第三類科為緊急救護 (C)共80題。 2. 成績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4位):甄選總成績 [(A) + (B) + (C)] ÷ 3,最高分100分。如總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筆試總成績、綜合護理學、學校衛生護理學 與公共衛生護理學、緊急救護成績排序;倘前述項目及科目成績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八、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筆試) 1. 考試時間: 114年7月12日(星期六)上午 8時30分起至下午 2時40分止。 2.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 3. 試場分配表於 114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 4時起公布於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門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4. 試場開放: 114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 4時至5時,開放供考生核對試場及座位表。 5. 應考人務必攜帶 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國民身分 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之護照),以備查驗;未帶或遺失准考證者請於考試當日洽考試地點試務中心(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活動中 心一樓會議室)申請補發。 6. 筆試採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應試時請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若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7. 114年7月12日(星期六)下午 3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 網站及甄選網站公布筆試參6 考答案。應考人如對答案有疑義時,應於114年7月12日(星期六)下午 3時起至下午 4時止至甄選網站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申請釋疑,若逾時、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恕不受理。 8. 筆試時間表: 節數 時間 考試內容 說明 第一節 上午8時30分-10時 綜合護理學(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兒科與精神科護理) 滿分100分, 計80題, 題型採選擇題。 第二節 上午10時30分-12時 學校衛生護理學 與公共衛生護理學 滿分100分, 計80題, 題型採選擇題。 第三節 下午1時10分-2時40分 緊急救護 滿分100分, 計80題, 題型採選擇題。 (二) 複試(口試) 1. 複試日期: 114年7月19日(星期六)上 午9時起。 2.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3. 複試需檢附之資料: (1) 應考人應於複試當日攜帶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之護照)及複試報名費新臺幣1,000元整。 (2) 請於114年7月19日(星期六)上午 7時30分至8時30分止至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報到(逾時報到或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繳驗上述證件及繳交複試報名費。 4. 複試科目: 時 間 科目 說 明 114年7月19日 (星期六) 上午9時起 口試 1. 口試順序及複試試場分配表於 114年7月18日(星期五)下午 5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並於114年7月19日(星期六)上午 8時40分前公告於試務中心(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3樓會議室)、考生休息室及各考場。 2. 口試採題庫抽題 2題,每名應考人應試時間為 8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3. 口試時間第 6分鐘時按 1短鈴聲提示,第 8分鐘一長鈴響即口試結束,應考人立即停止回答,並取回准考證離開試場。 4. 口試開始,經試場工作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7 九、成績公告、複查及放榜: (一) 初試(筆試) 1. 成績公告: 114年7月12日(星期六)當日夜間 12時前公告初試成績於甄選網站,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2. 成績複查:應考人請於 114年7月13日(星期日)上午 10時起至12時止持准考證及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親自至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第一會議室申請複查(僅查核原始分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逾時恕不受理。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臺幣100元整。 3. 公告進入複試名單: 114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 5時前公告進入複試名單,應考人請自行查閱。公告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二) 複試(口試) 1. 成績公告: 114年7月19日(星期六)下午 4時前公告複試成績於甄選網站,應考人請自行查閱。 2. 成績複查:應考人請於 114年7月19日(星期六)下午 4時起至下午 5時止持准考證及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親自向試務中心 (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3樓會議室 )申請複查(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逾時恕不受理。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臺幣100元整。 (三) 放榜: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114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 5時前公告。公告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2.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114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 5時前公告。公告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十、錄取、分發及報到: (一) 錄取名額 1.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依總成績擇 優高低順序預估正取 28名、備取至多 42名;如總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筆試總成績、口試、綜合護理學、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緊急救護成績排序;倘前述項目及科目成績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 (備取人數由甄選委員決議後公告) ;如總成績 相同時,則依序以筆試總成績、綜合護理學、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 、緊急救護成績排序;倘前述項目及科目成績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3. 前開護理人員之最終正取名額、備取名額及工作地點另案於114年7月21日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8 (二) 分發 1.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1) 分發時間及地點: 114年7月24日(星期四)上午 10時報到,上午 10時30分於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第二會議室依名次高低現場選填志願,錄取者本人或委託代理人(需檢附委託代理書)應準時出席依序分發,現場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 本次甄選倘經錄取並分發至學校者,需任職實際服務於該單位至少六個學期 ,始得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理請調期間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調動申請 ;倘分發至本市各區衛生所者,需任職實際服務於該衛生所3年,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3) 正取人員按成績高低順序分發,放棄者由備取依序遞補,正取人員至遲應於114年8月24日前完成報到及到職 ,惟如職務出缺日逾 114年8月24日者,應於出缺當日完成報到及到職, 如未依限完成報到及到職者即取消錄取資格,且喪失遞補資格,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因故未報到者由備取依序遞補,學校護理人員部分 遞補只限本次甄選出缺學校;衛生所護理人員部分,候補期間為五個月,候補期間內,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若有護理人員職務出缺,亦得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惟不得要求保留或延後。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1) 錄取人員分發: A. 114年7月24日(星期四)上午 10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地點另行公告)依名次高低現場選填志願,錄取者本人或委託代理人(需檢附委託代理書)應準時出席依序分發,現場唱名 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B. 經本次甄選並完成分發者,請於114年7月28日(星期一)中午 12時前檢附報到通知單、學經歷資料及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等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單位完成報到,至遲於 114年8月24日前到職。如未依限完成報到及到職者即取消錄取資格,且喪失遞補資格,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因故未報到者由備取依序遞補。 (2) 公告錄取人員報到後缺額數及所在學校(幼兒園):114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不再另行通知尚未分發之錄取人員。 (3) 第2次分發及報到 A. 請尚未分發之備取人員於 114年7月30日(星期三)上午 10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9 (地點另行公告)依名次高低現場選填志願,請尚未分發之備取人員或委託代理人(需檢附委託代理書)應準時出席依序分發,現場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B. 經本次甄選並完成第 2次分發者,請於 114年7月31日(星期四)中午 12時前檢附報到通知單、學經歷資料及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等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單位完成報到,至遲於 114年8月24日前到職。如未依限完成報到者及到職者即取消錄取資格,且喪失遞補資格,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因故未報到者由備取依序遞補。 (4) 倘備取人員皆已分發完畢,尚有學校(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出缺,則開放報考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組且筆試成績達平均分數60分以上者 ,依筆試成績高低 現場選填志願,惟經分發錄取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者,則須放棄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組之備取資格。 (5) 備取人員候用期間及方式: A. 經本次甄選獲備取資格者,候用期間至115年1月31日(星期六) 止,若於 115年1月31日前,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離職,導致公立幼兒園產生護理人員缺額,即可依備取順序遞補。 B. 前述出缺情形,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備取者,若無該情形發生,則備取資格不得沿用至 115年2月1日(星期日)。 十一、報到日期及方式: 經錄取者,學校部分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報到日期及方式;各區衛生所部分則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通知。 十二、附則: (一)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等證明文件,如報到後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二) 現職公職護士服務年資不滿 1年者以及經 機關(構)及學校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均不得報名參加本甄選簡章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屬陞任)公開甄選。 但前項經 機關(構)及學校核准 留職停薪之現職公職護士,於報名作業前提出回職復薪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 學校護理師之工作職掌內容請自行參閱教育部編印「學校衛生工作指引」,其餘交辦工作事項依所屬學校職務說明書所載之護理師工作內容辦理;衛生所護理師之工作職掌為各區衛生所之公共衛生及社區衛生護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四) 錄取人員逾期未到機關學校完成報到程序者,取消任用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10 (五) 錄取人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條、第24條及第25條第1項之情事者,則撤銷任用資格,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六) 學校護理人員自到任新職後,將適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職務請(遷)調要點。 (七)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進用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報名日程、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衛生局網站及甄選網站,報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九) 本次甄選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十) 申訴專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04-22289111轉55901-6;傳真: 04-25264284。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04-25265394轉5801;傳真: 04-25159926。 (十一)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前開之各網站。 (十二) 因學校停車位不足,報名資格審查及考試當日概不提供汽、機車停車服務,請應考人儘量並提早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避免延誤影響權益。 十三 、本簡章經 114年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1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 (112年2月15日修正):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二、公務人員陞遷法 (112年5月17日修正): 第12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12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11年6月29日修正): 第 23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四、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13 六、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八、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九、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第 24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 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第 25 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 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14 三、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 四、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三條各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前段情形。 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屬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依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二十三條或前條規定辦理,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15 附錄四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初試試場規則 一、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之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不予計分。 二、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行動電話、呼叫器、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 、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設備等非考試必需用品,依規定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三、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節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離場。 四、答案卡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識者,其責任自負,不得異議。 五、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類別、科目及試題之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六、應考人不得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卷攜離試場。 七、考試結束鐘聲響畢,尚未繳卷者應即停止作答,並於座位坐好,待監場人員收妥試題卷及答案卡且宣佈後,方可離場。 八、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四周。但考試公告或各科目考試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九、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進行中,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發言。 十、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 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考試結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二)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三)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考人身分。 (四)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經勸導仍不聽從。 (五)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16 (六)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七)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九)調換應試試卷。 (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 (十一) 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 (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五) 考試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六)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七)因過失未繳交答案卡,或將其攜離試場。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一)誤用他人試卷。但不可歸責於應考人者,不在此限。 (二)因過失毀損或污損自己之試卷及答案卡。 (三)於考試開始前作答,或考試結束後繼續作答。 (四)無正當理由停留於試場內,或未經同意擅自再進入試場,經制止仍不聽從。 (五)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 (六)應考人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 (七)應考人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卷攜離試場。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許 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 (二)考試時,應考人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 (三)考試時,應考人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進行中,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擅自發言者。 十五、應考人有違反試場規則事實,應由監場人員、試務人員填報試場紀錄表並經應考人簽名確認後,送甄選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十六、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場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17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委託報名書 本人 參加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茲委託 君辦理報名手續,如有資格不符 或證件不齊,致無法完成報名時,所衍生之各項權益損失,概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此 致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中 華 民 國 1 1 4 年 月 日 附件118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切結書 本人 確實具結下列情事之一: □1.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規定情事,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之犯罪紀錄及行為。 □3.確實符合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計4年(含)以上年資(報考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請具結)。 □4.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條、第24條及第2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報考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請具結)。 □5.確實符合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計2年(含)以上年資(報考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請具結)。 □6.無護理人員法第 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事(報考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契約護理進用人員,請具結)。 若有違反、偽造、登載不實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責任,並取消錄取資格。 此致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聯合甄選委員會 具 結 人: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註1:報考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者,請具結第1、2、3、6項。 註2:報考契約護理人員者,請具結第1、4、5、6項。 中 華 民 國 1 1 4 年 月 日 附件219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存根聯) 申請日期: 114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成 績 績 複 查 結 果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元整 審查委員: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收執聯) 申請日期: 114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元整 甄選委員會: (本聯由申請人留存)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時間: 114年7月13日(星期日)上午 10時起至12時止。 二、成績複查請親自至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第一會議室申請複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臺幣100元整。 三、複查成績僅查核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 附件320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存根聯) 申請日期: 114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試-口試 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元整 審查委員: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收執聯) 申請日期: 114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試-口試 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元整 甄選委員會: (本聯由申請人留存)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時間: 114年7月19日(星期六) 下午4時起至下午 5時止。 二、成績複查請親自向試務中心(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3樓會議室)申請複查(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臺幣100元整。 附件421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分發委託書 本人 參加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因故無法親自參與分發作業,茲委託 君辦理分發手 續,如有證件不齊,致無法完成分發時,所衍生之各項權益損失,概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此 致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中 華 民 國 1 1 4 年 月 日 附件522 114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 初試身心障礙應考人考場服務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 男 □ 女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考試類別 □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 身心 障礙手冊 手冊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重新鑑定日期: 障礙 情形 聽覺障礙 視覺障礙: 肢體障礙: 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______________ 申請服務項目 □ 輔助設備 (考生自備,需經檢查後使用 )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 ) 醫療器材 □ 延長作答時間 20分鐘(由休息時間扣除 ) □ 放大試卷 (字體放大 1.5倍) □ 重謄或代劃答案卡 □應考人在影印放大 1.5倍之答案卡劃記,或以點字機點出答案,考後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答案卡。 □應考人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原答案卡。 □ 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 安排在一樓 □ 特殊桌椅 (請說明所需設備及規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請敘明理由 ): 備註 1. 應考人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相關證件,於審查當日攜至審查地點申請。 2. 未於審查當日提出申請者,不再受理補申請考場服務。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