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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14年護理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貳、甄選名額: 參、工作地點: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臺中市大雅區平和路 227號)。 肆、報名方式 : 一、報名期間:即日起至 114年6月19日(星期 四)止。 二、公告方式 :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http://www.cpa.gov.tw/))。 2. 本校網站( https://www.nehs.tc.edu.tw/)。 伍、報名資格: 一、國內外大 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年資合計3年(含)以上年資者 (年資採計至114年5月31日止): 1.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人員。 2.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 3.經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臨床護理人員。 且能提出服務證明書者 (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證明書請註明職稱、工作單位、工作內容、服務起迄年月日,離職證明書如無註明,請向服務單位申請加註 )。 四、具英語溝通能力 (如英檢初級 )者尤佳。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護理人員法第 6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六、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工 作認真負責,操守清廉,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及職務調整。 職稱 職等 名額 備註 護理師 師(三)級 正取:1 名 備取:擇優備取若干名 1. 初選依成績高低錄取前 8名參加複 選,如初選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 2. 本職缺為預估缺,預計於 114年8月1日起出缺。七、無性侵害、性騷擾及 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陸、工作內容: 一、擬定健康中心工作計畫及行事曆。 二、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記錄與統計分析。 三、學生健康資料建檔與管理。 四、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五、特殊疾病學生個案管理。 六、傳染疾病防治。 七、緊急醫療網之建立。 八、協助營養午餐。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柒、報名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初選: 1.報名手續:採網路報名, 114年6月13日(星期五)中午12時起至6月19日(星期四)下午4時止,請上本校網址 (https://www.nehs.tc.edu.tw/)連結至教師甄選系統,註冊、報名及繳費 (請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jpg格式,1MB以下,請勿以生活照或其他尺寸、非正面照片檔上傳,若沒有上傳成功則無法產生繳費帳號 )。 2.初選報名費:新臺幣 1000元整(轉帳手續費需自行負擔),請依系統之說明網路ATM線上即時繳款,轉入銀行別請選:臺灣銀行(銀行代號004)。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以利備查;如以網路ATM線上即時繳款或實體 ATM繳款並請確認繳費完成,並完成列印繳費單,逾期不予受理。 3. 繳費期限: 114年6月13日(星期五)中午12時起至6月19日(星期四)23時59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在有效期限內 )之應考人,得於報名時將應考特殊需求申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6月19日(星期四)前E-mail至pers1800@nehs.tc.edu.tw 或傳真(04)25687973人事室收,逾期恕不受理;惟實際提供服務方式仍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5. 完成繳費後,請於 114年6月24日(星期 二)至6月28日(星期六),自行於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 6.報考人請務必詳閱本簡章之報名資格條件,並自行審慎檢核是否符合應考資格,如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二、複選:(未通過初 選者無須報名) 1.報名手續:於初選榜示後, 參加複選人員應上傳複選報名文件至本校指定信箱:pers1800@nehs.tc.edu.tw並電話確認 (04)25686850#1800,經資格審查無誤後, 始完成參加複選資格 。 2.複選報名應上傳證明文件 資料:(1) 報名表(請自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2) 簡要自述表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 考試(含檢覈)及格證書影本 (6)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前行政院衛生署 )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7) 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護理師證書後之護理師服務年資證明書影本「報考人所檢附證明文件不完整、無法辨識為護理師之職稱、工作單位 (如病房…)、工作內容、服務起迄年月日或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 )者,不予計入年資」。 ) (8) 切結書 (9) 近5年護理人員考績證明書影本 (無者免附) (10)急救證照影本 (如ACLS、CPR..等) (無者免附) (11)其他相關資料:例如另有其他專業證照、英語能力證書或其他衛生宣導教育、學生生活輔導、學生健康、急症危機處理等經驗者得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無則免附) (12)現職公務人員請併檢附 (無則免附) :現職派令影本、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最近5年內考績通知書影本 備註:以上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 而錄取,仍應予註銷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或申請任何補償, 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捌、 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 一、 初選:於114年6月28日(星期六)辦理。 (一)專業知能筆試,筆試命題範圍及時間如下表: (二)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身分證、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以便查驗,並請依試場分配表就座。 (三)初選試題疑義及結果: 初試採選擇題題型者,試題及 選擇題答案於初試結束後將於本校網站公告,應考考試範圍 時間 成績比例 備註 綜合護理學(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兒科與精神科護理等。) 學校衛生護理學 (包括公共衛生護理學、緊急救護等。 ) 上午10時30分至12時 100% 1.題型以選擇題 、填充題及簡(問)答題為原則 2.試場分配表於 6月 27日(星期五)公 告 3.初選成績僅做為進 入複選門檻,不計 入複選成績計算 。人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114年6月28日(星期六)下午4時前,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並請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 佐證),書面傳真本校 (傳真電話: 04-25685612),並於114年6月28日(星期六)下午4時前以電話確認傳真收到(電話:04-25686850分機1101)。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 (四)初選成績 公告、申請 成績複查 : 114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公告 成績;114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起至11時止受理應考人成績複查 ,請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填具成績複查申請書,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 申請。 (五)初選成績處理方式 、初選錄取名單 公告: 依初選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前 8名參加複選,與第 8名同分時增額錄取參加複選 ,並於114年7月1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公告 初選錄取名單 。 二、複選時間、方式: (不收報名費) (一)時間:另行公告通知。 (二)方式:口試。 玖、錄取方式 : 一、甄選成績完畢後,提 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查,依程序陳請校長圈定補實,並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 二、總成績未達本校 錄取標準分者,得予從缺。 拾、候補名額及期間: 本甄選職缺除正取 1名外,並視成績擇優候補若干名 ,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3個月內有效。 拾壹、甄選錄取後, 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報到 (含商調)相關作業,本職缺為預估缺,倘現職人員未離職,本校保有取消甄補之權利,如有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任用銓敘審定作業者,應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法律責任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拾貳、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附錄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 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 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 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 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 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 不在此限。 (八)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2.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三、「護理人員法」第 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 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 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 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