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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114年護理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貳、甄選名額: 職稱 職等 名額 備註 護理師 師(三)級 正取:1 名 備取:擇優備取若 干名 1.初試依成績高低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報名者8名以下,全部參加複試,筆試成績則占20%)。 2.本職缺為預估缺,預計於114年9月2日起出缺。 參、工作地點: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中市北區民權路220號)。 肆、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 114年8月2日(星期六)至 114年8月6日(星期三)止。 二、公告方式: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二)本校網站(https://www.ntctcps.tc.edu.tw/)。 伍、報名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年資合計5年(含)以上年資者 (年資採計至 114年7月31日止): (一)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臨床護理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臨床護理人員。 且能提出服務證明書者 (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證明書請註明職稱、工作單位、工作內容、服務起迄年月日,離職證明書如無註明,請向服務單位申請加註)。 四、具英語溝通能力 (如英檢初級 )者尤佳。2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未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條第1項之情形。 六、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工作認真負責,操守清廉,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及職務調整。 七、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陸、工作內容: 一、辦理學校各項衛生及健康促進等相關業務。 二、配合學務處衛生組相關業務規劃與執行(菸害防制、健康體位、疫苗接種……等)。 三、本校師生健康護理工作、健康檢查異常追蹤及矯治、個別或團體衛教。 四、衛生保健器材之請購及管理。 五、學生各項健康資料電腦建檔及上傳。 六、傳染病防疫規劃、控管及通報(肺結核、流感 ...等)。 七、協助事故緊急救護、聯繫照護事宜及緊急傷病送醫照護(家長無法立即前來)等。 八、協助校內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相關工作及配合參加訓練。 九、其他業務臨時交辦事項。 柒、報名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初試:採網路報名(不辦理資格審查) (一)線上報名不辦理資格審查,請應試人報名前務必詳閱簡章內容,自行審慎檢核是否符合甄選簡章「伍、報考資格」各款資格,再行報名應考,一經報名繳費恕不受理退費。 (二)報名時間自 114年8月2日(星期六)起至 114年8月6日(星期三)下午4時止至下列網址連結報名 :(https://forms.gle/zwuA6iSSJZZKzvYb7),非報名時間報名者,不予受理。 (三)初試繳費規定:新臺幣 1000元,請於 114年8月7日(四)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3時至本校活動中心繳費,並請攜帶准考證。 (四)准考證:請自行至簡章下載准考證並貼妥近三個月內大頭照片1張於繳費現場提供辦理准考證核發,如入選複試,本准考證續用。 (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在有效期限內 )或行動不便 (診斷證明書 )之應考人,得於報名時將「身心障礙應考人或行動不便應考人申請協助事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正反3 面影本同時繳交,於 8月6日(星期三)前E-mail至personnel@ntctcps.tc.edu.tw (@前為英文),逾期恕不受理;惟實際提供服務方式仍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二、複試: (未通過初試者無須報名) (一)報名手續:於初試榜示後,參加複試人員應於114年8月21日(四)中午12時前依序掃描成 PDF檔以A4格式上傳複試報名文件至本校指定信箱:personnel@ntctcps.tc.edu.tw (@前為英文)並電話確認 (04)22224269#111,經人事室通知資格審查無誤後,始完成參加複試資格。 (二)複試報名應上傳證明文件資料: 1.報名表(含簡要自述)(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詳公告複試應送附件)。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考試(含檢覈)及格證書影本。 5.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前行政院衛生署 )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6.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護理師證書後之護理師服務年資證明書影本「報考人所檢附證明文件不完整、無法辨識為護理師之職稱、工作單位(如病房…)、工作內容、服務起迄年月日或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計入年資」)。 7.切結書(詳公告複試應送附件)。 8.近5年護理人員考績證明書影本(無者免附)。 9.急救證照影本 (如ACLS、CPR..等) (無者免附)。 10.其他相關資料:例如另有其他專業證照、英語能力證書或其他衛生宣導教育、學生生活輔導、學生健康、急症危機處理等經驗者得加附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1.現職公務人員請併檢附(無則免附):現職派令影本、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最近5年內考績通知書影本。 1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無則免附)。 13.原住民身分證明 (無則免附)。 (三)複試繳費規定:經通知具資格參加複試人員,請於114年8月22日(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至學務處報到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逾時不受理,並請攜帶准考證參加下午複試。 備註: 1.以上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註銷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或申請任何補償,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4 2.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3.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公私立地區醫院以上之服務證明書,應註明下列內容,未註明者,該服務證明書服務年資不予採計:服務單位、職稱、工作內容、服務起迄年月日(如曾有留職停薪應註記期間)。 5.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6.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經書面審查應附表件未符合應考資格或未完成複試報名手續者,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有異議。 捌、 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初試:於 114年8月15日(星期五)辦理。 (一)專業知能筆試,筆試命題範圍及時間如下表: 考試範圍 時間 成績比例 備註 綜合護理學(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兒科與精神科護理等。)學校衛生護理學(包括公共衛生護理學、緊急救護等。) 上午10時30分至12時 100% 1.題型以選擇題、填充題及簡(問)答題為原則。 2.試場分配表於8月14日(星期四)公告,凡於筆試時間開始逾 10分鐘者不得入場。 3.請攜帶應考文具(藍、黑色鋼筆、原子筆或中性筆)。 4.初試成績僅做為進入複試門檻,不計入複試成績計算。(報名者8名以下,全部參加複試,筆試成績則占20%) (二)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身分證、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和准考證,以便查驗,並請依試場分配表就座。5 (三)初試成績公告、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114年8月19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公告成績; 114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起至11時止受理應考人成績複查。 (四)初試成績處理方式、初試錄取名單公告: 依初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前 8名參加複試,與第 8名同分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報名者8名以下,全部參加複試,筆試成績則占20%),並於114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初試錄取名單,初試錄取者如經審查資格不符或未依規定完成複試報名手續者,其名額不予遞補,分數未達獲進入複試者,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時間: 114年8月22日(星期五)辦理。 (一)口試,命題範圍及時間如下表: 考試範圍 時間 成績比例 備註 護理人員專業知識、溝通表達能力等 下午1時30分起 100% 甄試時應考人經3次唱名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身分證、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和准考證,以便查驗。 (三)複試成績公告、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114年8月25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公告成績; 114年8月26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起至11時止受理應考人成績複查。 三、成績複查方式:應考人本人請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填具成績複查申請書,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每次複查費用200元,初試及複試各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成績,僅限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製試卷及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逾期(時)申請不予受理。 玖、錄取方式: 一、甄選成績完畢後,提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查,依程序陳請校長圈定補實,並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二、總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分(70分)者,得予從缺。 拾、候補名額及期間:本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外,並視成績擇優候補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拾壹、附則:6 一、甄選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報到(含商調)相關作業,本職缺為預估缺,倘現職人員未離職,本校保有取消甄補之權利,如有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任用銓敘審定作業者,應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不得異議。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本校網站。 四、錄取人員報到後1週內,應繳交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公務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五、到職時須符合「護理人員法」、「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繼續教育積分,否則自始喪失錄取資格。 六、錄取人員如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並經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後始能任用。若該商調案未獲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仍未接獲函覆同意者,應取消其任用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若發現錄取人員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經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則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候補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八、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之。 附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7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護理人員法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條第1項: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二、有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