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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簡章 壹、 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貳、 甄選名額及工作地點 一、 非原住民區 (本市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衛生所以外之各區衛生所):正取32名,備取32名。 二、 原住民區(本市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衛生所):正取6名,備取 12名。 參、 報名資格條件:領有護理師證書並 從事護理工 作1年以上經驗 ,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條、 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人 員陞遷法第 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肆、 簡章公告 期間: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起至115年1月2日(星期五)止,請至下列任一網站下載相關資料 。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區 (https://reurl.cc/k88Agr ) 二、 高雄市政府網站「 徵才資訊 」區 (https://reurl.cc/R99MZr ) 三、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雄貼心服務 /「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 專區」(以下簡稱 衛生局甄選專區)(https://health.kcg.gov.tw/Default.aspx ) 伍、 工作內容 一、 執行護理醫療、 防疫、預防保健、衛生稽查等 公共衛生 業務。 二、 其他交辦事項。 陸、 報名作業 一、 報名日期:自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起至115年1月2日(星期五)。 二、 報名方式:報考人請先完成 網路報名登錄( https://forms.gle/7YXevoBWXMfkvnMc8或掃描右方QR code),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後, 於截止日前 依應繳驗表件一覽表 所列證件 排列,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4樓人事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2-1號,收件人: 人事室王小姐),資料錯誤或不齊全者, 視同資格不符且 不予補件;逾期者不予受理;第一階段初審資格不符 者,已繳交之報名費將 全額退還。 三、 應繳表件與費用: 下列文件 請以 A4 紙張列印並依序以迴紋針固定: (一) 報名應繳表件一覽表。 (二) 報名表:請確實填寫白底各欄位,將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 反面浮貼,及最近 1年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光面相片 (背面請書寫姓名 )固貼於規定欄位。2 (三) 護理師證書正 面、反面影本。 (四) 從事護理 工作相關年資證明文件 : 1、 服務年資 採計至114年11月30日止。 2、 年資之採計請檢附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三者請擇一檢附,以下統稱證明書),如為服務證明、離職證明,應載明服務起迄年月日或到離職年月日,未載明者不予採計,倘服務證明、離職證明開具日期在離職日之前,僅採計至開具日期;如為在職證明,應載明到職年月日及現仍在職之文字 ,未載明者不予採計,並採計至在職證明開具日期。 3、 上開證明書職稱或工作內容需能明確辨識為從事護理相關工作,若非屬公共衛生、職業衛生、醫療、長期照護 及心理衛生 等護理工作 或未敘明工作內容致無法判定是否相關,均不予採計 。 (五) 考試及格證書及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六) 執業登記規定告知及切結書 :報考本次 護理師甄選者,經錄取分發後, 於實際到職日需依護理人員法第 8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倘因執業登記資格未符合,致無法辦理執業登記,則視同 喪失錄取資格。 於任用後發現,即撤銷 資格,並需自負法律責任。 (七) 戶籍謄本僅報考原住民區且具原住民身 分者,需併附原住民族別之戶籍謄本,以作為識別身分證明之依據,非具原住民身 分報名原住民區者 免附。 (八) 報名費繳費 方式: 1、 第一階段:以購買郵政匯票 方式繳費;請向各郵局窗口購買 ,填寫郵政國內匯款單,匯款種類勾選「匯票」,指定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受款人填寫錯誤,恕不受理)並填寫匯款人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不需匯款帳號),繳交本次甄選筆試報名費用金額 (新臺幣800元整)及手續費(郵局)後,郵局將 發給匯票,完成購買郵政匯票程序 後,請將該匯票用迴紋針夾在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左上角,俾利核對。(流程請參閱附件「郵政匯票購買方式說明步驟 」) 2、 第二階段:筆試通過後,得參加第二階段面試者,於面試報到當日現場 再繳交面試報名費現金新臺幣 800元整。 備註:以 上證明書(證件)請加蓋本人私章及 加註「與正本相符」 ,以示負責。 柒、 成績計算方式 一、筆面試甄選方式 : (一) 符合本簡章資格條件者( 採書面審查)得參加筆試 ,筆試成績未達 60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達 60分以上者, 原住民區及非原住民區均依分數高低排序 ,由高至低, 採正取及備取名額 總數加計20%人數(四捨五入 )參加面試。 (二) 報考原住民區且 具原住民身 分者,筆試成績加計 30%,筆試成績 加計後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加計後總分逾 100分者,以 100分計)。 (三) 身心障礙者及 報考非原住民區 者,筆試成績 不予加計。3 二、成績計算方式如表列: 成績計 算方式 項目 說明 計 分 佔總分比例 筆試 測驗題 1. 測驗題50題,採電腦閱卷方式,應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測驗內容分為下列 3大類: (1) 慢性病防治及健康促進類。 (2) 傳染病防治類 (含預防注射 )。 (3) 心理衛生類 (含自殺防治 )。 2.筆試成績未達 60分者不予錄取;筆試成績達 60分以上者, 原住民區及非原住民區均依分數高低排序,由高至低, 採正取及備取名額總數 加計20%人數(四捨五入 )參加面試。惟筆試成績相同,且達 最低錄取 標準以上者, 均可參加面試。 100分 50% 面試 公衛 政策與 實務 評量項目包含 思考組織、資績經歷、語言表達、臨場反應及禮儀態度、人格特質、應變能力、團隊合作及多元文化內涵等面 向。 100分 50% 捌、 甄選日期 、時間及地點 一、 筆試: (一)筆試時間 :115年1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 (二)筆試地點 及准考證編號 :115年1月8日(星期四) 下午5時後公告於衛生局甄選專區 。 (三)筆試試場於當日 上午8時30分開放,請依准考證編號 入座。應考人除行動不便或懷孕等特殊需要,得事先申請 1人陪考外(後附「因特殊事由需專人陪同應試申請表」應於115年1月9日前紙本送達 本局或電子掃描檔寄至本局信箱: 397140000ii@gmail.com,並以本局收件時間 為憑),請勿陪考 。 (四)筆試試場規則: 1、本考試筆試相關規定、違規情事認定及扣分扣考標準,依考選部訂定之試場規則辦理 (詳如附錄1)。 2、應考人應將國民身分證( 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 、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驗 ,未攜帶者不得應試 。 3、筆試時,請提早 15分鐘入場,聆聽試場規則,考試開始 後15分鐘不得入場應 試,筆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 ,試題卷繳回,至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繳回試題卷 。 4、筆試採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應試時應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計算機、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4 設備等)物品入座,違者 依考選部訂定之試場規則辦理 。 5、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印刷不清楚或不完整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6、應考人繳交答案卡及試題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門口。 (五)筆試答案公 告:115年1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40分公告於衛生局甄選專區 及張貼於筆試地點 大門口。 (六)筆試答案釋疑:應考人如對答案有疑義時,應於 115年1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40分至上午11時40分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 ,以傳真(FAX:07-7521626)或電子郵件(news1400@kcg.gov.tw)至本局申請釋疑,請務必來電確認收件(電 話:07-7134000轉3824),逾時、 未提供正確准考證號碼及姓名、未說明答案疑義 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時,恕不受理。 (七)公告筆試 通過且符合參加面試人員 名單及複查: 參加面試人員名單於115年1月14日 (星期三)下午5時後公告於衛生局甄選專 區,應考人如 有疑義時,應 於1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中午12時止,持護理師公開甄選複查申請表,親自或委託(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健保卡等雙證件 及委託書 )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4樓人事室 申請複查(筆試成績 僅查核分 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複查結果當場交由申請人簽收 ,逾時不予受理。 二、 面試:面試者請持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亦可)及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辦理報到 。 (一) 面試時間: 115年1月17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至下午 5時30分,計分4場次面試。 (二) 報到時間: 1、 第1場次:115年1月17日(星期六)上午08:00至08:30。 2、 第2場次:115年1月17日(星期六)上午09:30至10:00。 3、 第3場次:115年1月17日(星期六)下午13:00至13:30。 4、 第4場次:115年1月17日(星期六)下午14:30至15:00。 (三) 報到地點: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4樓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 (四) 面試試場規則: 1. 報到後需於集中等待區靜候 ,並依面試編號順序進行面試 。如需如廁,請告知試務人員;尚未面試之應考人,禁止使用電子通訊器材、電腦等電子設備 ,如經查獲,面試成績以零分計。 2. 等待面試人員 請遵照試務人員指示進入試場參加面試,面試時間開始 後,於考試會場經試務人員唱名 3次未到者,面試成績以零分計。 玖、 合格名單公告 合格名單於115年1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後公告於衛生局甄選專區 ,並同步公告 選填志願之日期及地點 。5 壹拾、 選填志願 一、 合格人員依總成績高低排序 選填志願 ,當場唱名 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如總成績相同時,以面試成績高者優先 ;如成績再同分, 則以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選填志願 順序。 二、 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放棄 或於候補期限( 5個月)內再有護理師職務出缺 ,依備取成績順序遞補,惟不得要求保 留或延後。 三、 合格人員如無法親自到場辦理選填志願作業,得委託辦理,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及健保卡等雙證件 (驗後發還 )及公開分發選填志願委託書 1份,惟擇定後不得更改,亦不得要求保留或延後。 四、 選填志願日應攜帶資料: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 (含個人自傳並 簽名)。 (二)報名所繳資料正本文件,驗證後發還。 (三)現職或曾任公務機關或 公立學校銓敘有案者,請攜帶以下 資料正本(查驗用)及 影本 各1份: 1、最近1次任職派令。 2、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 3、109年至113年公務人員 考績通知書 (若未滿 5年考績者,得繳交現有考績通知書)。 五、 甄選錄取結果仍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六、 錄取人員報到日將於選填志願時現場宣布,如於最晚報到日前無法完成報到,將一律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七、 現職公務人員獲錄取後,依法辦理商調,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壹、 其它補充規定 一、 若經查證為冒名頂替 、變造或偽造應考證件者(錄取者需繳交正本查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二、 如遇不可抗力 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以高雄市政府宣佈停班停課訊息為準, 配合停班課更改應試日期 或其他補充事項 ,將公告於高雄市政府及 衛生局甄選專區 。 三、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有呼吸道症狀者請戴好口罩, 相關疫情措施將配合中央防疫規範滾動式調整。 四、 聯絡及申訴專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電話:(07)713-4000(分機4122~4123),傳真:(07) 7242557。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 8:30~12:00及下午13:30~17:30來電。 壹拾貳、 本簡章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試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6 附錄1 試場規則(110年8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58581號令修正 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第三條、應考人應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日期與時間,於指定之試場應試。 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不予計分。 第三條之一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進入試區,應遵守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防疫措施。 第四條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 第五條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與梯次到場者,不得應試。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開始時,應考人始得作答;考試結束時,應考人應立即停止作答。於考試通知書、試務機關提供之紙張或物品上書寫文字符號或劃記,視為作答。 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遵守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 第七條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 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第八條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四周。但考試公告或各科目考試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7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第九條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者,電子計算器應符合考選部公告之標準,並不得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編輯、演算、儲存、記憶功能。但MR、MC、M+、M-、GT數據儲存功能不在此限。 二、發聲、列印功能或內建震動器。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外接擴充卡、記憶卡功能。 四、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通訊功能。 五、外接電源功能。 第十條應考人不得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 第十一條應考人不得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題、試卷、紙張、材料、物品或輔具等攜離試場。但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進行中,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發言。 第十二條之一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於考試時不得有違反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第十四條體能測驗應考人不得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去除長短釘之釘鞋應試。除立定跳遠項目外,並不得赤腳應試。 體能測驗應考人非經體能測驗委員同意,不得穿戴帽子、手套、護膝、護腕、護肘、護腰等護具應試。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考試結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二、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三、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應試材料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考人身分。 四、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經勸導仍不聽從。 五、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六、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七、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九、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一、體能測驗時,故意絆倒、推擠、妨礙他人應試。 十二、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不得應試,仍進入試場應試。 十三、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十六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8 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五、考試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考試時擅自使用電子計算器或其他依規定不得使用之物品。 七、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經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 第十七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一、誤用他人試卷或應試材料作答。但不可歸責於應考人者,不在此限。 二、因過失毀損或污損自己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但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之評分,仍依毀損或污損之狀態為之。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考試開始前作答,或考試結束後繼續作答。 四、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停留於試場內,或未經同意擅自再進入試場,經制止仍不聽從。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 六、使用不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八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九條體能測驗時,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其已應試之項目不予計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遵守體能測驗委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經制止仍不聽從。 第二十條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本規則規定之情事,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場人員得變更其應試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第二十一條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第二十二條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而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應提報典試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外,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法告發,並提報典試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制止,仍不聽9 從者,得予以驅離: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10 附錄2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 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 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 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 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 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 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11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2.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12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 序號 證件名稱 件數 請自行勾選確認 注意事項 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 1張 ☐有 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並黏貼於報名表 1 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 1件 ☐有 確實勾選 確認並簽名 2 郵政匯票 1張 ☐有 ☐匯票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受款人名稱確定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 將郵政匯票用迴紋針夾在本表( 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 左上角 2. 受款人確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3 報名表 1件 ☐有 請黏貼相片、身分證影本並詳填白底欄位(勿跨頁列印) 4 護理師證書 1件 ☐影本 注意事項: 檢附之年資證明書需能明確辨識為從事護理相關工作 *請加蓋本人私章及加註「與正本相符」 5 護理工作相關 年資滿1年之證明文件 件 ☐影本 ☐含起訖日期 ☐合計滿1年 6 考試及格證書 1件 ☐影本 7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1件 ☐影本 8 執業登記 規定告知及切結書 1件 ☐有 9 戶籍謄本 1件 ☐有 報考原住民區且 具原住民身 分者,請檢附載明原住民族別之戶籍謄本,以作為身份證明依據;非原住民身份者免附 10 網路登入報名 ☐有 報名網址 ( https://forms.gle/7YXevoBWXMfkvnMc8) 註: 一、以上表件,務必 以A4紙張影印或列印,並依序號 1~9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固定在左上角(勿以訂書機裝訂)。 二、請應考人於報名時自行詳細檢視各項檢附資料是否無誤及無缺漏,資料錯誤或不齊全者,均不得補件,如致不符合本簡章 資格條件者 ,請應考人自行 負責。 應考人簽名 :13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辦理 114年衛生所 護理師公開 甄選報名表 收件編號: 准考證編號: 筆試到考紀錄 □到考 □缺考 報考區:□原住民區 □非原住民區 (請擇一報考 !) 貼相片處 姓 名 出 生 年月日 身分證統 一編號 聯絡 方式 日 間: 手 機: 夜 間: E-mail: 通訊 地址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黏貼處(正面)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黏貼處(背面)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應考資格 最高 學歷 學校名稱 (請填全銜 ) 所、系、科(組) 畢 業 日 期 年 月 行動不便註記 □有 障礙類別: 障別等級: 經歷 項次 年/月(起) 年/月(訖) 任職機關 /醫療院所 /職稱 合計 1 2 3 繳 驗 證 件(審 查 人 勾 選) 審 查 結 果(審 查 人 勾 選) □郵政匯票 □護理師證書 □護理工作相關年資滿 1年證明 □考試及格證書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切結書 □戶籍謄本(報考原住民區且具原住民身分者,始需檢附 ) 初審 複審 □合 格 □不合格 (原因: ) □合 格 □不合格 (原因: ) (審查人章 ) (審查人核 ) 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 (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14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 執業登記 規定告知及切結書 一、 按護理人員法第 8條規定略以 :「(第1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2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二、 執業登記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一) 護理人員 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未逾期 :依護理人員法第 8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二) 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已逾期 : 1. 需檢附執業登記日往前 6年期間120學分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始得辦理執業登記(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條規定)。 2. 倘連續歇業期間逾 2年,則需檢附執業登記 日前1年內20學分以上之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始得辦理執業登記。(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6條規定) 3. 以上所附積分證明為 護產積分查詢系統 所查詢之積分,非以上課證明取代之。 三、 報考本次 護理師公開甄選者,經錄取分發後, 於實際到職日需依護理人員法第 8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倘因執業登記資格未符合致無法辦理執業登記,則視同喪失錄取資格;於任用後發現,即撤銷任用,並需自負法律責任。 本人 (身分證字號: )於報名時已 充分瞭解絕無異議,特此具結 。 填寫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5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 因特殊事由需專人陪同應試 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 需陪考事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陪考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與應考人關係:□父母□兄弟姊妹□其他關係: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除應考人行動不便或懷孕等特殊需要,得事先申請1人陪考外,請勿陪考 。 應考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陪考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填寫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6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 複查申請表 (存根聯)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_______ 考生編號 姓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勾選 ) 複查結果 □ 資 格 條 件 □合 格 □不合格 □ 筆 試 成 績 分(最低錄取分數 分) (本聯由人事室 留存)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護理師公開甄選 複查申請表 (收執聯)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_______ 考生編號 姓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勾選 ) 複查結果 □ 資 格 條 件 □合格 □不合格 □ 筆 試 成 績 分(最低錄取分數 分) (本聯由申請人留存 ) 注意事項: 一、 複查以申請1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 : (一) 時間:應考人應於 1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中午12時止。 (二)地點:應考人需 親自或委託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4樓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 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 四、 複查結果於當場交由申請人 或受委託人 。17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護理師公開甄選 複查筆試 成績/資格條件委託書 本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 申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複查 □ 筆 試 成 績,茲委託 君代為申請。 □ 資 格 條 件 此致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委託人(應試人員):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等雙證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18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辦理 114年衛生所 護理師 公 開甄選 公開分發選填志願委託書 本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 參加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公開分發選填志願作業,茲委託 君代為辦理。 此致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委託人(錄取人員):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等雙證件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19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辦理114年衛生所護理師公開甄選 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務必填寫 ) 應考人姓名 (務 必 填 寫 ) 題號 申請時間 時分 答案疑義說明 佐 證 資 料 釋疑結果 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表每張限 1題釋疑,每題釋疑僅 1次。 二、對答案有疑義之應考人,請於115年1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40分至11時40分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以傳真 (FAX:07-7521626)或電子郵件 (news1400@kcg.gov.tw)至本局申請釋疑,請務必來電確認收件 (電話:07-7134000轉3824)。 三、申請人逾時、未提供正確准考證號碼及姓名 、未說明答案疑義 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時,恕不受理。 四、應考人申請筆試答案釋疑之佐證資料,請具體敘明書名、作者、出版社與頁碼,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等資料作為佐證,以利作業。20 郵政匯票購買方式說明步驟 一、請至全國各郵局向 儲匯窗口購買郵政匯票。填寫範例如下: 填寫說明: A區: 1.受款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2.金額(大寫): 捌佰元整 3.匯款人、地址、身份證字號 (請寫應考 人資料) 4.受款人填寫錯誤,恕不受理,請小心填寫。 B區: 匯款種類:請勾選「匯票」 二、請將填寫完成的「郵政國內匯款單」、繳交費用、購買郵政匯票手續費,交給郵局櫃檯人員辦理。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21 三、完成後,郵局櫃檯人員會交給您如下圖之郵政匯票,以及郵政國內匯款單收據聯。 請將匯票號碼(上圖紅框)填寫至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第二項表格中。 四、「郵政國內匯款單」收據聯,請自行妥善保存(無須繳交)。